为了规范上海市徽骆驼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公章管理和使用程序, 提高工作效率,确保安全,结合基金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 公章的制发、启用、更换、废止
(一) 公章的制发、启用、更换、废止统一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。基金会任何部门、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不得私自刻制公章。
(二) 新成立的部门或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,由秘书处负责其公章的刻制。
(三) 因工作需要或磨损等原因需要制发、更换印章的部门或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,须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,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发或更换。
(四) 新印章启用后,原印章同时废止,并交回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处理。
二、 公章适用范围及使用程序
(一) 基金会会章: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、函件、捐赠协议书、合同或其它需填写的授权委托书等,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交的文书、证明等。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,或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(秘书长) 批准同意,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、登记后给予盖章。
(二) 基金会理事长名章(包括电子签名、法人章):用于基金会理事长签名的财务报表等。须经理事长同意,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给予盖章。
(三) 财务专用章:办理基金会具体财税业务时使用。
(四) 基金会各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专用章:办理协议职责范围内事项和与其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等事项中使用。此类专用章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批准,并指定专人对用印进行如实登记。此类专用章不得用于签订协议书。
(五) 其他情况需使用基金会印章者,需填写用印申请,秘书长(授权代表)签字或者微信确认,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登记、用印。
三、印章保管
(一)基金会公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(二)基金会法人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
(三)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保管。
(四)基金会党支部印章(未刻)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(五)各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的专用章由各单位的执行负责人员保管。同时,与基金会秘书处签订领用印章承诺书。
四、用印注意事项
(一) 用印文字内容违反国家法律、政策、制度或未履行有关盖章手续的,不予用印。
(二) 使用印章,一律按照基金会规定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方可用印,以备查验。
(三)使用公章时须与行文、落款相符。
(四)各分支机构、专项基金专用章,应按照本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和保管,防止丢失和滥用。基金会秘书处应不定期对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。
(五)各类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工作损失的,直接追究该印章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